2021年9月某日正午,被告人李某参与婚宴饮酒后回来家中,因心境愁闷,为宣泄个人心情,将三四个空酒瓶从坐落27楼的家中阳台窗户扔出,砸向小区通行路途地上,导致两名住户的轿车、三轮摩托车受损。当日,其被公安机关捕获。
未央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人李某从高层建筑物中投掷酒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
依据其违法的现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损害程度,终究,以高空抛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分金3000元。案子现已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则:从建筑物或许其他高空投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并处或许单处分金。有前款行为,一起构成其他违法的,按照处分较重的规则科罪处分。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建立“高空抛物罪”以来,高空抛物现象已显着削减,但仍有部分人法律意识淡漠,或因一时冲动,或为宣泄心情,从高空随意投掷物品,打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