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浪费是全球性问题。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今年3月发布的《2024年食物浪费指数报告》显示,2022年,人类总共浪费食物10.5亿吨,相当于人均132公斤,占消费者可获得的所有食物的近1/5。在我国,食物浪费现象也不少。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通过立法、监管、广泛宣传等,多措并举,使得“舌尖上的浪费”现象明显改观。
如今,慢慢的变多的消费者热情参加“光盘行动”,并采取剩余食物打包等行为减少浪费。餐饮企业推出一系列节约措施,如提供半份菜、小份菜,主动提示顾客适量点餐,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减少“舌尖上的浪费”,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总监王铁汉认为,餐饮浪费问题一直存在、时常反复,反浪费不是一朝一夕之功,要一步步把制止餐饮浪费工作引向深入。
制止餐饮浪费,如果“无法可依”,仅靠倡导显然不够。因此,无论是从引领勤俭节约之风出发,还是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来考量,加强立法,都是解决食物浪费问题的重中之重。
2021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正式施行。这标志着我国从法律层面开始全面遏制食品浪费现象,推动全社会形成节约粮食、珍惜资源的良好风尚。
反食品浪费法共32条,详细规定了食品浪费的定义、反食品浪费的原则和要求、政府及部门职责、各类主体责任、激励和约束措施以及法律责任。
2013年,时任国家粮食局负责人就提出,节粮减损、反对浪费,必须建立长效机制。同年,广东珠海率先对餐饮浪费处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
江苏省在2020年3月出台《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爱粮节粮宣传教育,新闻媒体应当对节约粮食开展公益性宣传,对浪费粮食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河北省在2020年11月1日开始实施《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的规定》,更是成为国内首部专门规范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的省级地方性法规,为破解餐饮浪费焦点难点问题提供法治方案。
2023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制止婚宴餐饮浪费工作的通知》《关于发挥网络餐饮平台引领带动作用 有效防范外卖食品浪费的指导意见》等文件。
北京市大兴区一家餐饮企业,未主动对消费的人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长春市一家餐饮经营场所的就餐区、菜品柜等经营区域,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亦未主动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上海市一餐饮公司在消费的人点餐时,故意隐瞒菜品的实际分量,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
而在2023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全国部署开展了为期3个月的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针对餐饮外卖、婚宴、自助餐、单位食堂等重点领域,组织并且开展“随机查餐厅”等行动,开展监督检查467万家次、发现存在餐饮浪费行为7.81万家、整改问题9.2万个。
王铁汉表示,专项行动不求大而全,突出一个“实”字,什么样的问题突出就整治什么样的问题,什么样的问题好改就先抓什么样的问题,找准切入点,精准发力,一锤接着一锤敲,一件接着一件干。
集腋成裘、聚沙成塔。目前,我国已经营造出反对“舌尖上的浪费”的社会氛围。公众反餐饮浪费的行为,体现在多个方面。
比如,有的头部平台企业在“点餐”“提交订单”“完成订单”全环节提醒适量点餐,引导公众提升节约意识。一些大型连锁餐饮企业,对“光盘”离席的顾客给予积分等奖励激励,让公众厉行节约的同时也享受经济实惠。
有的餐厅推出“可视化菜单”,通过1∶1的仿真菜品模型,直观展示菜品大小和分量,不仅便于消费者根据就餐人数、食量大小合理选择,而且确保所见即所得,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外卖平台企业优化满减凑单机制,点餐订单“满减凑单”页面,主食类餐品替换为可长期保存的预包装小食品(鸭蛋、咸菜等),有很大成效避免粮食浪费。
国家会议中心把550毫升的矿泉水换成380毫升的小瓶矿泉水,按照年均会议用水80多万瓶测算,每年能节水超13万升……
“制止粮食浪费,要从小事做起,从具体事做起,从节约一瓶水、节约一碗饭开始做起,努力让一个个小问题得到彻底解决。”王铁汉说。
人民网北京11月14日电 (记者孙红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何咏前14日在商务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随着中国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精品消费月活动深入开展,消费品以旧换新及一揽子增量政策进一步显效,预计消费市场将继续保持回升向好态势。 何咏前介绍,11月初,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城市和行业协会,启动了中国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精品消费月活动,取得积极进展和成效。…
人民网北京11月14日电 (记者孙红丽)11月14日,商务部举行例行新闻发布会,介绍近期商务领域重点工作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有记者问,今年前10个月,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值同比增长5.2%。…
人民日报社概况关于人民网报社招聘招聘英才广告服务合作加盟供稿服务数据服务网站声明网站律师信息保护联系我们
人 民 网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