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路消防正对面金麟郡沿街店面,80多平方,可隔二层,租金面议,有意者联络。
2月27日13时许,永安的张某在某小区6楼与5楼住户发生口角抵触胶葛。为泄愤,张某先是从6高楼间内搬出木制桌凳、竹竿以及啤酒瓶,从阳台朝楼下砸去。6楼没有可扔的物品后,他又跑到顶楼露台,捡起白酒瓶的玻璃碎片持续向楼下投掷。
持续不断地桌子、酒瓶、玻璃碎片等物品从高空掉落发生的动静,引起了小区居民的留意,并拨打了报警电话。永安市曹远派出所民警敏捷赶到现场,只见小区路面散落着许多物品,而张某正站在楼顶预备持续投掷物品。张某发现差人到来后,匆促停下手中动作,回身躲了起来,民警随后在楼内找到张某。面临民警的问询,张某当场承认了向楼下投掷物品的现实,随即被民警以涉嫌高空抛物罪传唤至公安机关。
审问时,张某照实奉告了高空抛物的全过程,但坚称自己并未砸到人,不理解为何构成犯罪。民警奉告张某,其行为归于片面成心,投掷区域为小区公共过道和草坪,投掷的物品包含约二十斤重的木质桌凳、尖利的竹竿以及玻璃酒瓶,数量特别多,对别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导致十分严重威胁,已契合高空抛物罪的构成要件,就算未砸到人,也有必要遭到处分。
高空抛物罪的司法解释是,只需行为人成心从高处投掷物品且情节严重,不管是不是实践形成危害结果,均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