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谷正原)9月22日,市民赵先生在位于青岛市李沧区兴义支路的一超市购买了4瓶悦尼威尔牌初榨橄榄油(750ml装),每瓶售价为89元,经查验该产品已过期。信网()联系到该超市,工作人员表示负责人不在。目前赵先生已将问题该投诉至青岛市政务服务热线,李沧区有关部门执法人员正在就此事展开调查。
9月22日,因生活所需,市民赵先生在位于青岛市李沧区兴义支路一超市购买了4瓶悦尼威尔牌初榨橄榄油(750ml装),每瓶售价为89元,其产品标明:生产日期(分装日期)(代码F):2019/12/08.保质期24个月。购买后整理装袋时,发现产品质量标准号为GB/T23347.上网查询后得知其保质期计算起点应为包装日期。而他所购产品上标明产品的包装日期(代码B)为:B2019/09/20.这说明这4瓶橄榄油已经过期,赵先生随即投诉至超市服务台,并带领超市工作人员去检查货架。经核对,货架上还有5瓶同批次的产品也已经过期。
据赵先生所述,他当时询问了超市工作人员:“上岗前超市是否对检查这一产品生产日期的方法做过培训?”工作人员答复:“没有受过相关培训,不知道该以哪个日期为准。”随后工作人员现场拨打电话,请教橄榄油生产厂商山东荣光实业有限公司,厂家的答复是:“产品保质期确实应以包装日期为计算起点。”赵先生认为,既然超市出售过期产品的事实清楚,超市就应该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按照退1赔10的标准赔偿自己3916元,但超市却以厂家拒绝承担相应的责任为由要求他做出让步,这不合理。
对于以上问题,产品生产厂商山东荣光实业有限公司表示:“关于生产日期的计算方式厂家曾于2019年给所有经销商发过邮件,超市工作人员未及时下架过期商品,并不是产品本身的质量出现了问题,目前公司产品也更换了新标签,在包装上对以包装日期为保质期起点日期作出了详细标注。”
为落实情况,信网联系了该超市,工作人员表示负责人不在,稍后会有专人解答有关问题,但截至目前信网仍未得到超市方面的任何回复。赵先生告诉信网,因双方未能就赔偿数额问题达成一致,他已将问题投诉至青岛市政务服务热线,有关部门的执法人员正在就以上问题展开调查,信网也会对此事持续关注。
针对赵先生遇到的情况,青岛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介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的相关规定,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